保险公司为避责认定是逃逸拒赔败诉
司机李某驾驶着混凝土搅拌车不慎将一路人撞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了现场。事后混凝土公司在对死者家属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以司机逃逸为由拒赔。为此,混凝土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混凝土公司保险金10万元。
2005年5月6日,混凝土公司为自己的一辆混凝土搅拌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保,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2005年11月15日,混凝土公司的司机李某驾驶该车到昌平送货。途中在一个路口右转弯时,李某感觉好像挤了后面直行的一辆车,后车司机对李某喊,他轧人了,当时李某没理会还说:“你才轧人了呢!”之后,李某把车开到工地,正在卸混凝土时警察来了,告诉李某他将一行人撞死了,李某这才发现车上的血迹。李某随即被带往公安机关,他称当时真不知道撞人了,如果知道肯定不会跑的。后交通部门认定司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最终,李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但法院并未认定李某有逃逸事实。混凝土公司就此事赔偿了死者家属35万余元。事后,混凝土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却被保险公司根据事故报告认定李某属逃逸行为拒绝赔偿。
混凝土公司认为,本案从交通部门到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均未认定司机有逃逸行为,而保险公司却认定司机逃逸,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以此作为拒赔理由。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立即赔付保险金10万元。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我公司根据交通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保险车辆驾驶员李某有肇事逃逸的事实。依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逃逸是指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包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肇事司机李某未发觉发生交通事故而驾车驶离交通事故现场,并非故意逃避其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故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因此,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李某肇事逃逸为其免责事由而拒绝赔付保险金的辨称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混凝土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