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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发布日期:2013-06-19    作者:连会有律师
对于保险公司引以为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抢救费用的规定。该规定规范的是社会救助机制的建立与运作方式,实施主体是国家设立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这里的“追偿权”是授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与保险公司的权责无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指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责任人,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没有加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逃逸者,二是加入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逃逸者。没有加入交强险的,所发生的赔付责任理应由肇事责任者自负。他们逃逸后,救助基金为其先行垫付的抢救费用,事后理应向肇事责任者追偿。加入了交强险的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者,所发生的赔付责任包括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抢救费用追偿,应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法定义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超出支付责任限额的部分,再向肇事责任人追偿。肇事逃逸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履行合同约定赔付义务的理由。保险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必须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向被保险人支付规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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