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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12条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发布日期:2015-04-09    作者:110网律师
《行政诉讼法》第1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条纹注释:
 
对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着重注意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需要注意,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是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他法律、法规也有许多责令改正的规定。无论责令改正是与其他处罚同时适用,还是单独适用,当事人对责令改正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需要注意,本项中的行政强制执行,仅指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不包括法院的非诉强制执行。
三、对行政许可不服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是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准予、变更、延续、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
七、认为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是限制竞争的
本条第一款第8项是新增加的内容。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是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是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本条第一款第11项是新增加的内容。土地征收补偿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给予的补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实践中有以协议方式确定补偿的。采取协议方式确定补偿,有利于减少纠纷,将来可以成为制度化的土地征收补偿方式。房屋征收补偿是行政机关征收国有或者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给予的补偿。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可以采取订立补偿协议的方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的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和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用或者是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是行政行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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