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之交强险责任限额标准
交强险赔偿项目及限额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此,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了赔偿范围和现行赔偿限额:(一)死亡伤残限额11元; 二 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三)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
一,交强险赔偿限额明细
(一)有责任的限额:(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二)无责任的限额:(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二,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诉讼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四,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一)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