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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交通事故诉肇事者、车主、保险公司案件
发布日期:2015-04-08    作者:潘建强律师
       案情:2013年年底,方某某在上班期间在上海市嘉定区某路口被河南人肖某某驾驶的豫牌小货车撞到,小货车车主为尹某某。此后,上海市嘉定区交警因无法查清双方的责任,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书。豫牌小货车在中国人保河南周口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起诉:我接方某某的委托将肇事者肖某某、车主尹某某及中国人保河南省周口市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方某某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34万多元。
      
        法庭辩论的焦点:1、三实行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怎样的责任?(原告方)我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被告方)对方抗辩认为,交通事故证明书并没有认定他们有责任,所有他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方某某是按农村标准还是按城市标准赔偿?原告方)我方认为我方已经提供证据证明方某某已经在上海务工数年,并且公司已为其缴纳了两年多的社保,方某某取得收入来源是在城镇,消费也是在城镇,应当按城镇标准赔偿。。(三被告方)对方抗辩认为,方某某是农村户口,且生活在农村,应按农村标准赔偿,不同意按城镇标准赔偿。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肇事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方某某按城镇标准获得赔偿。车主垫付的2万元抵扣其应承担的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最终法院判决中国人保河南周口市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方某某121000元,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方某某199800元。

          办案小结:委托人对此案办理结果非常满意。此后,我们代理委托申请工伤,进行工伤理赔,最终方某某被认定为工伤,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共计1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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