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王某、华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23日15时左右,被告王某驾驶谢某所有的一辆牌照为湘ACC693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路古曲路口将作为行人的原告及案外人谭某撞伤,当时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大队就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了长公交(2013)认字第0115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及案外人谭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原告陈某被送往长沙市中医医院(市八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身体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擦伤,原告共住院95天。在此期间被告王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和部分护理费用。2013年5月15日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拾级伤残。另外被告王某所驾驶的牌照为湘ACC693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处投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上述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王志强只是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和部分护理费,余款拒不支付。
为此,陈某特委托本律师依法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一审判决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原告陈某各种损失合计人民896700元并支付王某垫付的医药费2万元。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也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向陈某支付了全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