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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审判长选任制
发布日期:2015-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审判长选任制

为了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Il日发布了《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从而建立起了审判长选任制。

审判长的职责是:(1)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2)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3)主持庭审活动;(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5)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6)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7)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合议庭的法定职能作用,而不是削弱合议庭的职责。虽然审判长在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长不能以自己的意见代替合议庭多数成员的意见。审判长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应当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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