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审判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庭长和资深审判员组成,参加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称审判委员会委员。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在对案件的实质处理上的职权,决定了它在诉讼中的地位,表明它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在审判实践中,院长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其他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各委员权利平等。审判委员会表决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之上进行,并应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慎重地考虑合议庭的评议结论。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义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复议后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