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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7    作者:110网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xxx号申请人:甲。被申请人:乙。申请人甲因与被申请人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甲于2015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乙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丙丁以其自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武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甲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乙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二、对担保人丙丁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xx街xx路xx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新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星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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