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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留置送达
发布日期:2015-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 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 代收人的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留置送达必须 具备一定条件,即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才能采用。找不 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人时,不能采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的程序是在收件人或者代收入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情况下,送达人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住处或者单位后,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诉讼文件的留置送达与交给收件人或代收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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