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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租赁合同纠纷二审代理意见
发布日期:2015-04-07    作者:110网律师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其诉讼,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一、被上诉人于201XX18日拆除塔吊,有塔吊拆装公司出具的收据、证明等足以证明。上诉人虽然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塔吊拆除时间,但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其上诉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另外,上诉人在一审中陈述,201XX月向被上诉人口头提出拆除塔吊,并申请证人证明这一主张,又陈述工程未竣工,被上诉人拆除塔吊违约,二审上诉状中又陈述不阻止被上诉人拆除,这显然矛盾重重。从证据的证明力角度上讲,显然被上诉人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大强于上诉人。
二、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陈述,租金结算过,但是被上诉人认为仅仅结算了部分租期的租金,上诉人在一审中也陈述工程并未结束,事实上,上诉人继续使用塔吊一直至201XX17日。根据合同的约定,租金每月结算一次,不得违反,否则被上诉人有权停机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工程结束后报停未拆除前,上诉人必须把所欠租金一次性付清,否则仍按原定租金收取。上诉人请求拆除塔吊的方式是工程停止使用前15天以书面形式向被上诉人提出申请,盖章有效,如有违反造成无法拆吊的,仍按原租金计算。并不是上诉人不阻止拆除塔吊,就不需要支付租金。意思就是,根据合同约定,只要上诉人不书面通知被上诉人拆除,被上诉人有权一直不拆塔吊,而一直收取租金。由此可以认定,由于上诉人的违约,未能及时支付租金,即使上诉人未书面请求拆除塔吊,上诉人拆除塔吊也既是为了避免自己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也是为了防止上诉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避免上诉人因塔吊未拆除而一直支付租金。且该租赁为不定期租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上诉人未能及时支付租金,被上诉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拆除塔吊。
综上,上诉人支付了部分租金,继续使用塔吊至201XX17日,但并未支付租金。被上诉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上诉人支付剩余部分租金,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恳请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人: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
                                   刘望将 律师
                                  201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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