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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5-04-03    作者:王景林律师
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一
一、案情介绍
王女士与刘先生于2003年结婚,20132月两人购买了一辆三轮摩托车,主要用于水果运送生意。当年10月,王女士运送水果时,与时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时某严重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死者家属将王女士及其丈夫刘先生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计30万元。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车系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利用该车从事水果经营运输以贴补家用,系为家庭共同利益。王女士驾驶夫妻共有的摩托车为家庭谋利过程中致人死亡,尽管系王女士一人导致,其夫刘先生无直接过错,但从车辆归属、管理等方面均应认定夫妻二人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原告各项损失计30万元。
 
案例二
一、案情介绍
20111125日,杨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并载乘赵某与严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杨某、严某当场死亡,赵某受伤。后经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负主要责任,严某和赵某各负次要责任。严某家属将杨某妻子谢女士、赵某告上法院,主张各项损失计387445元,由被告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赔偿70%,并互负连带责任。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杨某酒后驾车既非营运车辆亦不受谢女士的支配和控制,其酒后驾车外出纯粹是满足个人需要的单方行为,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无必然关联。法院核定原告损失合计138745元,最终判决赵某在交强险外承担10%责任即2774.50元,谢女士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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