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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3-06-14    作者:110网律师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家庭拥有车辆的越来越多,同时也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而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难问题,也是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执行过程中,除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赔偿款外,其余由被执行人个人应承担的赔偿款的执行难度相当之大,其中主要原因是标的额大,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等。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全部得到实现,往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之配偶,以期望法院能够按夫妻共同债务来执行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赔偿款的实现。
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呢?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追加被执行人方面规定得较为含糊,使得这种情况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成为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审判和执行工作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样的事实,在不同的法院甚至不同的法官手中往往存在不同的处理结果。目前,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大致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首先,对于该债务的产生,是夫妻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导致,夫妻双方不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其次,夫妻双方没有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夫妻一方的行为,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无关。因此,交通事故赔偿款只能是夫妻一方(即侵权人)的个人债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笼统地全部认定为个人债务,属个人债务还是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便夫妻双方没有实际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但可以从债务产生的基础、本源行为及目的去分析,如该侵权行为产生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行为人的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其显然并不违背夫妻共同意愿。如侵权人驾驶车辆为营运车辆,其营运收入显然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再如侵权人驾驶车辆上下班途中,接送子女上学途中,买菜、为家庭生活需要前去购物途中等,其驾车行为在夫妻间显然存在共同的合意,且最终目的亦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或妻一方在纯粹个人游玩途中或驾驶车辆进行其他与家庭生活无关的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其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因这并非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致,而是其个人的侵权行为所致。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总之,因交通事故所负债务应结合机动车运行利益及婚姻法中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的范围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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