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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松诉上海京海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04-02    作者:张良律师
亮点提示
一、本案是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支付的典型案例,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工程款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只要工程质量通过验收或发包方擅自使用,发包人就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二、本案涉案工程经质量鉴定,结果是部分质量存在问题或不符合国家标准,但是通过对鉴定人、鉴定单位、鉴定程序的瑕疵的质疑,可导致法院对鉴定结论不予采信,达到有利于施工人的效果。
三、本案二审中,发包人虽然提供甲供材的支付凭证,意图抵扣应付的工程款,但未有其他证据佐证,结果没能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四、本案二审以低于一审判决数十余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因发包方未按约定履行,导致发包方仍要按一审判决履行。
五、本案执行程序中,因发包人资产拍卖及主管单位多次变更,法院执行的是其主管单位暨案外人的账户资金,理由是发包单位资产转让时未能将本案涉及的债务申报加入评估,所以要承担清偿的法律后果。
六、本案涉及的诉讼程序和实体问题,贯穿民事诉讼的立案、保全、质量鉴定、工程量鉴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案外财产、案外人异议、对异议驳回的上诉、终审维持执行案外人财产,施工人的权益得到了保护。用主审法官的评价就是本案已将民事诉讼的全部程序都走了一遍!也是该院审理过的程序最多的建筑工程类案件!


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X执字第XXXX
申请执行人徐松,男,1979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XXXX,汉族,农民,住XXXXX
被执行人上海XX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XXXX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XX,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徐X与被执行人上海XX建筑工程公司、XXXXXX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X民终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申请执行人所施工的位于XXXXXX村村民委员光明小区第1516171819号楼共五套楼房。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查封申请执行人所施工的位于XXXXXX村村民委员会光明小区第1516171819号楼共五套楼房,由申请执行人看管。
二、          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进行买卖、设定抵押或故意毁损等权利处分。查封期限届满后,需要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XX
代理审判员:纪XX
代理审判员:郑X
0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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