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海商法:救助报酬的减少或取消
发布日期:2015-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海商法:救助报酬的减少或取消。由于救助人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救助报酬的承担与分配:
1.救助报酬的承担。救助报酬应该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各方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2.救助报酬的分配。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各项因素,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受理争议的法院判决或者经各方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裁决。
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