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从一起合同纠纷谈企业签订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5-03-27    作者:110网律师
从一起合同纠纷谈企业签订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简论合同成立的判断标准
案情:
2014219日,甲公司职员王某与乙公司职员刘某通过QQ聊天的方式磋商橡胶购买事宜。因双方是第一次产生合作意向,因此同意先做一次交易,希望开个好头。达成合作意向后,刘某在QQ中称稍后将发送短信确认。随后刘某在征得其上司同意后,向王某发送了手机短信:“乙公司采购甲公司5月四大厂泰标201.6吨,单价2040.00,单据三手以内,付款方式100%DP,人民币保证金贰拾万元整,请确认。”王某回复:“好。”
次日,甲公司派员携事先草拟好的合同赴乙公司签署,遭到乙公司拒绝。王某便通过QQ联系刘某进行交涉,要求尽快签订合同并履行。刘某表示其领导不同意某些合同条款,因此拒绝签署。
甲公司经向乙公司发送律师函等催告文件主张权利无果后,遂于201423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并向法庭提交了上述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证据材料。
 
争议观点:
    关于本案,有两种的观点:
一、双方的买卖合同已成立,乙公司拒绝签署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双方的买卖合同未成立,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法律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具体、确定,并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便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所谓“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主要应界定要约和承诺是否均已生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本案中,手机短信的双方主体可以认定,标的物和数量也已经明确,除此之外,短信并就价款、保证金等其他合同条款进行了约定。因此,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双方的买卖合同已成立。
但是,关于合同的成立,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针对以数据电文等特殊形式所签订合同的成立问题做出了例外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也存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例外性规定。落实到本案中,虽然双方在qq聊天及手机短信中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但从双方的磋商过程及原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等证据来看,可以认定:双方约定达成意向后应当签署纸质合同作为最终确认。然而,该纸质合同最终未能签署,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的买卖合同未能成立。
另外,从本案的交易情况来看,双方拟成交的标的额高达250万元,而且是第一次磋商合作,不存在交易惯例和互信基础。再考虑到进行磋商的双方人员也非公司负责人,仅仅是一般职员。因此,从一般社会观念考量,双方以QQ聊天、手机短息等随意的形式签订合同的说法也不合常理。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合同未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为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经济纠纷案例。有句法谚说:“企业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从相反的角度讲,企业风险的一半也来自合同。在经济生活中,因为合同纠纷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的惨剧屡有发生。可见,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对企业来说是多么重要。
本案中,如果交易双方职员拥有较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有完善的合同管理、签订制度,在磋商过程中能够明确说明双方的合作关系以纸质合同作为确立和履行的最终依据,或许就不会发生这起劳民伤财的纠纷了。
(姜桂圣律师原创,欢迎引用、探讨、指正。)
 
                                           20148   青岛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