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业主大会
发布日期:2015-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业主大会。商经的复习是大家学习中感到非常困难的学科——不仅很难学,凌乱琐碎,并且平时工作生活中很少接触,所以感觉比较陌生。这就让我们感到很为难:如果放弃,将会失去相当一部分分数;而如果要拿到这些分数,又感觉困难重重——因为商经涉及的法条最多、知识点最广,所以,如何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这些知识,是每一位学员最迫切希望的。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第一次大会,在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一定比例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的临时会议,经20%以上业主提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的法定人数,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有以下职责: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