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国家土地所有权
发布日期:2015-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国家土地所有权。商经的复习是大家学习中感到非常困难的学科——不仅很难学,凌乱琐碎,并且平时工作生活中很少接触,所以感觉比较陌生。这就让我们感到很为难:如果放弃,将会失去相当一部分分数;而如果要拿到这些分数,又感觉困难重重——因为商经涉及的法条最多、知识点最广,所以,如何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这些知识,是每一位学员最迫切希望的。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以国家为所有权人,由其代表代为行使的对国有土地的支配性权利。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包括: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有权按照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拒绝。
5.获取赔偿权。
6.结社权。
7.获得相关知识权。
8.受尊重权。
9.监督批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