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成功争夺3岁女孩抚养权和36万财产
离婚成功争得抚养权【3岁女孩】
财产折价补偿36万元
江宁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系女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次诉讼案件,意在争取子女抚养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承办法官:任华顺庭长
审理结果:1、双方离婚;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100元抚养费;3、我方获取财产折价款36万元。
4、诉讼费双方共同承担;
律师点评: 本次庄荣华律师代理女方进行离婚诉讼程序,通过起诉材料的准备和诉讼意见的安排,男方无奈同意离婚,但是男方房产增值和还贷部分及孩子抚养权是本案重要的争议焦点,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 庭审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出很多女方优势抚养孩子的具体事实情况,孩子出生在女方家庭,出生后一直随女方家庭生活,衣食住行皆为女方家庭在供给,女方父母亦长期协助在家照顾孩子,并且孩子对于母亲的依赖程度高,加之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孩子过小,不宜变更抚养环境,也利于保持抚养环境一致,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
在诉讼尾声阶段,庄律师又提供了女方为了争取该名孩子抚养权的决心和抚养意愿,为此庄荣华律师又书写了多方面的抚养权争取的律师意见。
最终双方在律师和法官的努力下全面达成了一致。 本案双方的基本抚养条件相似,对于抚养孩子都具有充分的条件,正是这样的情况,更需要一名专职的、富有长期、充足的诉讼经验的婚姻律师提供诉讼指导和帮助,才能在诉讼的每个环节发挥作用,最后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律师提供的律师代理意见,为当事人谋取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的核心利益。
【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为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提供了完整的律师意见】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江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5年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82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4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100元至C18周岁止,均于每月月底前付清。
三、被告B行使探望权方式为:自2015年3月起,被告B于每周的星期六上午九点至原告A处接走女儿,并于当日下午七点将女儿送回至原告A处。
四、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该房屋的银行贷款由被告B偿还。其中属于原告A的财产部分折价360000元,由被告B于2015年5月12日前付清。若被告B逾期未付,则由被告B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A逾期利息。
五、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存款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六、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
七、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5元,由原告A负担1073元,被告负担1072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南京离婚律师附相关法律法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除身体虐待外,还包括言语虐待、心理虐待等“精神”方面的虐待。换句话说,就是给对方造成心理压力,使对方“精神”受到“一定伤害”的“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朱华与钟芳之间就属于夫妻间的“家庭冷暴力”。这种“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虽没有拳脚相加,但对对方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表现为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
对于“家庭冷暴力”,如果并不想离婚,主要有两种解决方法:感情基础牢固、仅因误会而产生隔膜的,可以加强沟通、交流、关爱、理解,用心经营和提高婚姻质量;一方有严重过错的,另一方如果能谅解,更应在加强沟通、交流的基础上在家庭生活中表现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但对于矛盾无法调和一方想诉请离婚的,很多人认为,由于我国尚无制裁“家庭冷暴力”的明确法律规定,也就只能依赖道德来调整。当道德无能无力,即使离婚,也因法律维权上的空白而只有打落门牙往肚里吞。其实不然,对“家庭冷暴力”,法律同样要实施者“买单”。尽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仅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没有说明是否包括“家庭冷暴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已经将家庭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