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浦口区离婚男方成功争取三岁半女孩抚养权
离婚成功争得抚养权【3岁半女孩】
浦口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公安民警
案情介绍: 委托人系一名公安民警,因妻子多次起诉离婚,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次诉讼案件,意在争取子女抚养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
承办法官:徐馨法官
审理结果:1、双方离婚;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3、男方的婚前房产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点评: 本次庄荣华律师代理的是一名公安民警,他也是在第一线给国家和人民服务的好党员,女方两次起诉离婚,男方无奈同意离婚,但是男方房产还贷部分及孩子抚养权是本案重要的争议焦点,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 庭审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出很多男方优势抚养孩子的具体事实情况,孩子出生在男方家庭,出生后一直随男方家庭生活,衣食住行皆为男方家庭在供给,男方父母亦长期协助在家照顾孩子,并且孩子对于父亲的依赖程度高,加之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孩子过小,不宜变更抚养环境,也利于保持抚养环境一致,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
在诉讼尾声阶段,庄律师又提供了男方为了争取该名孩子抚养权的决心和抚养意愿,男方至医院已经做了绝育手术,男方此举也是意图利用最高院关于对于绝育一方优先考虑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但是对方也死死抓住男方之前已经有了一名孩子,现在诉讼过程中的孩子属于男方的第二个孩子,理应将孩子判决给女方。为此庄荣华律师又书写了多方面的抚养权争取的律师意见,最终才一审判决过程中为男方争取到子女抚养权。
本案女方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庄荣华律师在接案后积极获取前次起诉的庭审笔录,经过研究和论证,并将该份笔录作为证据提供给此次法庭,最终说服女方不将男方婚后房屋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为男方节省了一大笔费用。。 本案双方的基本抚养条件相似,对于抚养孩子都具有充分的条件,正是这样的情况,更需要一名专职的、富有长期、充足的诉讼经验的婚姻律师提供诉讼指导和帮助,才能在诉讼的每个环节发挥作用,最后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律师提供的律师代理意见,为当事人谋取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的核心利益。
【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为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提供了完整的律师意见】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浦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79年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B,男,1979年生,汉族,住本区浦珠中路。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 01 0年1 2月通过网络相识,2011年5月登记结婚,2012年生一子C。被告在与原告结婚之前有过一段婚姻,且生育一个儿子,现由其前妻抚养。原、被告婚后,被告有酗酒、家庭暴力等行为,导致夫妻经常吵架,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2013年12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仍未和好,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600元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止。原、被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被告B辩称,1、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是本人的第二次婚姻,因此,我非常珍惜夫妻感情,不存在原告所称的酗酒、家暴的情况。2、原、被告双方因各方面原因导致矛盾激化,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同意离婚。3、本人已经做过绝育手术,无法再生育子女,且原告的个性及家庭环境不适合抚养孩子,故婚生子C应当由我抚养;如果孩子判决给我,我有能力自行抚养,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4、原、被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10年12月通过网站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一子C。婚后双方因照顾子女、生活习惯等原因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另查明,被告B曾与前妻育有一子D,由前妻抚养。2014年被告B在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做了绝育手术,即输精管结扎术。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A在南京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其与妹妹E共同共有位于南京市和燕路房屋一套,被告B系南京市治安巡逻管理警察支队民警,其个人名下有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房屋一套,原告称其月收入3500元,被告称其月收入5000-6000元,双方均认为自己有固定居所及收入,有利于抚养小孩,要求婚生子C由自己抚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民事判决书、房产证、离婚协议书、病例、诊断证明书、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个人档案打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A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B同意离婚,本院应予确认。婚生子C已满两周岁,目前由原、被告及双方亲属轮流照看,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双方均具备抚养子女的物质条件,本院综合分析双方的抚养意愿、抚养能力及子女本身的性别特征,同时,考虑到被告B已做绝育手术、丧失生育能力的事实,认为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原告A有权探望C。被告B在庭审中称,如法院判决婚生子C由被告抚养,则无需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自行抚养;原告A有探视婚生子C的权利,被告同意原告每周探视一次,每次一天(周六或周日),寒假集中探视一周,暑假集中探视三周,以上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自行抚养;
三、原告A有权每周探视C一次,,每次一天,寒假集中探视一周,暑假集中探视三周。
案件受理费24 0元,已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三月三日
南京婚姻律师附相关法律法规:抑郁症也属于精神病的一种,存在下列情况下,精神病不能结婚:第一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病症、躁狂抑郁症或其他重性精神病患者,应禁止结婚。因为他们在发病期间已经失去理智,常难以料理自己的生活,甚至会危害社会治安。所以,让这样的病人结婚,不仅对病人本人无好处,也会给对方造成不幸。第二是发病期虽然已过,但精神症状尚未彻底缓解或正在治疗中的病人,也不能结婚。因为此时病人对生活中和婚姻上挫折的承受能力尚差,往往使他们在热恋中,或新婚之夜,或婚后不久病情加重,再次住院。所以,那些想用喜事冲一冲来治疗精神病,或担心儿女患了精神病,影响终身大事,而给他们匆忙物色对象,草率结婚的做法是错误的,不仅难以达到目的,甚至还会因此而酿成悲剧。
相关结婚的法律法规: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