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找同事换签劳动合同 离职后索双倍工资败诉
员工找同事换签劳动合同 离职后索双倍工资败诉
某家具公司员工石某自行离职后,声称公司没有跟他签订劳动合同,索赔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未付工资等共1.7万元。公司举证证明石某系跟同事交换签订合同,要求作笔迹鉴定。但石某拒绝鉴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日前审结这样一起蹊跷的劳动争议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存在与他人交换签合同的不诚实行为,判决家具公司支付石某工资差额和高温补贴共计2200多元,驳回了石某关于索赔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员工:公司没和我签合同
公司:他与同事交换签字
2013年5月,贵州男子石某入职东莞某家具公司。同年7月,石某离开岗位。公司称,石某经该公司通知,才返厂补办离职手续,并签字领取了工资。2014年1月,石某申请劳动仲裁,称该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支付足额工资和加班费,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及加班费共2.6万多元。
不久,仲裁部门裁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公司应支付石某工资差额、加班费、高温津贴合计共3000多元。双方均不服仲裁结果,遂先后向东莞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回石某向公司索赔1.7万多元。公司则认为无须支付。
案件审理过程中,家具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双方确实签订了劳动合同。石某称,所谓其名下的劳动合同并非自己签名,申请对该合同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家具公司确认该劳动合同中的签名非石某所签,但辩称系石某与同时入职的同事黄某交换了劳动合同签名。对此主张,公司申请了另四名员工作为证人作证。公司要求,对黄某的劳动合同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确认是否为石某所签。
员工拒做笔迹鉴定
法院认定换签名事实成立
法院向石某释明,因公司主张石某与同事黄某相互交换劳动合同替对方签名,且该主张有证人作证,如石某拒绝对黄某的劳动合同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法院将依法推定公司的主张成立,认定石某与黄某交换劳动合同替对方签名的事实。石某表示对此后果清楚,但仍拒绝做笔迹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已向石某释明拒绝鉴定的后果,石某仍表示拒绝配合鉴定,因公司主张石某与同事黄某交换劳动合同替对方签名的陈述与证人陈述相符,故法院依法推定公司的主张成立。即认定公司已在石某入职一个月内提供劳动合同给其签订,石某未在该劳动合同上亲笔签名的过错不在于公司,且石某与他人交换劳动合同签名的行为实为不诚信之举,则公司无需向其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提交的通知、快递回执、薪资代领单、内部联络单等系列证据可证明石某系自行离职,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应支付石某高温津贴及工资差额共2200多元,驳回了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建议
企业应核实劳动合同真实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条款对企业的处罚是比较严厉的,目的在于杜绝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极少数劳动者却利用该法故意不签或不亲笔签订劳动合同而向企业索赔。建议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安排专人核实签名情况,减少用人风险,以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无小案 漠视拖延酿大祸
很多用人单位并不看重劳动争议的处理,但著名劳动法律师李迎春提醒:劳动争议无小案,劳动争议标的虽小,有时候却是致命和“破财”的。有案例为证:东莞员工刺杀台籍高管两死一伤,汕头员工火烧工厂致14死,某公司因加班工资争议败诉引发整个公司工资支付标准的变化,公司成本为此提高几千万元。
案例1
工伤赔偿被拖延 3台籍高管被刺杀
2008年9月,贵州人刘汉黄发生工伤事故致右手手掌残断,因工伤赔偿问题一直与东莞展明五金厂进行协商。可是该厂台籍管理人员认为这是“小事”,一直拖着不办,也不同意走司法途径。
2009年6月15日上午,刘汉黄再次到该厂办公室与厂方商谈工伤赔偿问题,该厂台籍管理人员总经理林某腾、副总经理邵某吉、生产经理赖某瑞等人与刘汉黄进行商谈。
因双方存在分歧未达成协议,约定当天下午3时继续协商。12时20分左右,刘汉黄在该厂门口拦住正要外出的赖某瑞,双方发生争吵,林某腾、邵某吉闻讯赶来与刘汉黄理论,刘汉黄突然掏出一把弹簧刀,捅向邵某吉、林某腾、赖某瑞3人,造成邵某吉当场死亡,林某腾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赖某瑞重伤。
案例2
被拖欠几百元工资
泄愤火烧工厂致14人死
湖南人刘双云于2011年8月到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某文胸模具厂打工,从事文胸压模定型工序工作。按月计件结算工资,工厂规定下月5日结算,10日结清上月工资。2012年11月刘离职,但是厂方未将其11月份的工资结算发还。
2012年12月3日,刘双云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反映工资纠纷一事,该所工作人员让刘双云找当地分管劳动纠纷的村干部,当天村干部和刘双云到厂协调但没有明确结果。刘双云便再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反映,该所工作人员向张某了解情况后表示对此事跟踪落实。随后,刘双云又多次通过电话进行交涉,但均未有结果,遂萌发报复恶念。
2012年12月4日上午,刘双云再次来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发现此事未有新进展。当天下午3时多,刘双云提着汽油来到模具厂,进工厂后就往一楼堆放海绵和布料的地方倒上汽油,接着一路泼洒到二楼的楼梯转角处,将布条等物品点燃,随后迅速逃离现场。该工厂随即起火猛烈燃烧并蔓延,致正在该厂上班的30名员工被困火灾现场,14人因烟熏窒息死亡,2人受伤。当晚,刘双云在普宁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例3
拒绝支付加班费 成本提高几千万
劳动者吴先2009年12月入职珠海平沙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从2009年12月起至2011年12月止,合同约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月工资770元。而事实上吴先一直是超时工作。
2011年12月,因多次索要加班费无果,吴先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吴先认为公司应支付这期间的加班费。在劳资双方协调不成的情况下,吴先诉至仲裁委员会并获支持,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遂诉至珠海市金湾区法院。
公司认为根据其《考勤管理制度》,吴先的上班时间以《考勤IC卡刷卡原始记录》为准,以《日清卡》为辅,公司一直以来都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计算发放吴先的工资,所以公司不用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而吴先认为,公司有义务对工资支付台账保留两年,公司依据单方制作的《考勤管理制度》没有依据,且《考勤管理制度》没有经单位员工代表表决通过,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能证明吴先加班时间的《日清卡》应由公司提供,公司不能提供则承担不利后果,而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公司应保存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两年。但公司只提交了《考勤IC卡刷卡原始记录》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且该记录没有吴先本人签名确认,而有吴先签名确认的《日清卡》公司只保存了两个月以内的记录。所以法院最终采信了吴先统计的加班时数,以平日加班工资按1.5倍、周末按2倍计算,公司还需支付吴先9857元。
吴先一案掀起索赔加班费狂潮,结果该公司接连败诉,每年成本提高几千万元。
案例4
工作纠纷没解决 三男子捅死副主管
2012年3月6日晚,在深圳龙岗区横岗六约牛始埔一工厂门口,3名工人持刀守候在副主管下班的必经路上,持刀追砍副主管,导致被害人被捅多刀跑出50米后倒地身亡。
当天晚上,3名工人和被害人发生了争吵和打斗。其中有人朝被害人身上猛捅几刀,被害人受伤浑身是血,就朝马路南边的方向跑,跑了50多米后倒在地上一动不动了。警方在路边的花圃中找到了3名工人丢弃的3把行凶尖刀,还在工厂抓获了其中两名行凶者。
据龙岗警方称,被害男子是附近一家工厂的副主管。3名行凶男子也是该厂的工人。3名工人追捅副主管的原因是工作安排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