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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员工劳动合同公司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4-06-28    作者:孙心远律师
80后吴小姐应聘进上海某形象设计公司工作,但该公司一直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遂她提出了辞职。经劳动仲裁该公司被裁决形象设计公司的关联单位上海某展览展示公司,需支付吴小姐双倍工资差额3.1万余元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万元。该展览展示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无需支付上述费用。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判决由该展览展示公司支付吴小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1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7750元。
  2012年7月初,吴小姐入职该公司工作,形象设计公司自2012年8月起至2013年3月按月固定向吴小姐银行卡转账划款,2013年4月起改为个人朱某个人账户,按月向吴小姐银行卡转款,朱某系该展览展示公司外聘的财务。
  2013年12月上旬,吴小姐向展览展示公司递交辞职申请书,言明:“本人吴某,于2012年7月1日入职该展览展示公司,至今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拒绝为本人缴纳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公司一直未缴纳,经多次沟通无效,本人于2013年12月6日向公司提出辞职。”
  2014年3月下旬,该展览展示公司向法院诉称,该公司与吴小姐不存在劳动关系,吴小姐的工资是通过形象设计公司的账户支付,并非展览展示公司支付。认为吴小姐经展览展示公司老板朋友介绍,在形象设计公司做些临时性工作。该公司每月支付吴小姐劳务费,现请求法院判令无需支付吴小姐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法庭上,吴小姐辩称展览展示公司与形象设计公司实为两家关联公司,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同一人,经营范围一致且办公亦在同一住所,无论是由谁发放工资,都不能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该展览展示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义务。吴小姐还向法院提供她入职后每月工资收入情况证明。
  法院认为,形象设计公司与展览展示公司属关联公司,在2013年3月前按月支付吴小姐相应款项,上述款项实为展览展示公司支付吴小姐的劳动报酬。此外,展览展示公司在仲裁庭时曾表示吴小姐经常来公司学习业务,后又在本案审理中否认该节事实,声称吴小姐从未在展览展示公司工作过,而是在形象设计公司工作,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展览展示公司的此项陈述不予认可,结合吴小姐实际在展览展示公司租赁的场地办公,工作内容与展览展示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内容息息相关,法院确认吴小姐与展览展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展览展示公司未与吴小姐签订劳动合同,且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结合吴小姐的工作年限和收入情况,法院一审判决该展览展示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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