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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艾滋病例 男男传播涉嫌传播性病罪
发布日期:2015-03-20    作者:惠友波律师
在校生染艾滋病
大学本是众多学子辛苦十八载才能如愿进去的地方,校园本是一个象牙塔,读书恋爱往往是最美好不过的了,但是大学生恋爱是否该提倡曾在网上掀起了一阵热议。
宁波市疾控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题为《狼来了?—宁波市学生中的艾滋病疫情》的文章。文章说,到2014年年底,宁波在校学生中已经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30多例,大部分是高校学生,80%以上是通过男男性接触传播。
宁波市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防治所负责人张琰告说,之所以发布这样一组数据,主要是看到媒体报道,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院防治艾滋病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王健的一份提案,说2014年前10个月,全国青年学生感染艾滋病2082例,比前一年同期增长59.1%
张琰认为,宁波学生群体人数庞大,特别是处于性活跃期的大学生很多,比较容易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影响,如果没有严格约束自己的性行为、性行为中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就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光顾。
男男性传播是否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患者竟然八成是通过男男性传播,哎妈呀,同性恋才是艾滋病高发区啊,此处没有不尊重之意,但是不管同性还是异性请注意性健康与卫生,嘿,难道被感染者所在大学不开设相关课程吗?
《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明知”的标准:(1)有证据证实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2)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是“明知”的。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则不认为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与他人恋爱、姘居、通奸的,均不构成本罪。需有营利目的或者放任传播而进行卖淫、嫖娼为目的。犯传播性病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性病患者违反规定,导致性病传播扩散,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宁波在校生的艾滋疫情只是个例,在校大学生成为艾滋病主流这种现象该多可怕。性病患者传播性病不仅造成侵权,还可能构成犯罪。大学生性教育应该也不缺乏为何性健康和卫生还是得不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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