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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数罪并罚再判刑
发布日期:2015-03-15    作者:110网律师
家住重庆市丰都县湛普镇某村村民刘某1996年10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2月刑满释放。2006年4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2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丰都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其原因犯合同诈骗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9个月10日,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9个月10日。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丰都县湛普镇某村开展生态农业种养一体化建设项目,在未经丰都县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占用农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丰都县湛普镇某村三社和四社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修建公路。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非法占用丰都县湛普镇某村三社和四社的集体山林及村民的农用地共计17966.8平方米(合26.95亩),其占用林地面积14861.7平方米(合22.29亩),占用耕地面积3105.1平方米(合4.66亩)。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丰都县森林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来源:丰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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