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 矿业公司被罚法人获刑
广西南宁紫华矿业有限公司租用田林县百乐乡百乐村农用地进行探矿,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其用途。2013年6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广西南宁紫华矿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30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陈学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人民币。
2010年8月间,广西南宁紫华矿业有限公司租用田林县百乐乡百乐村第24林班“渭麻大”、“渭韦沟”(地名)、根标村第1、2林班“渭龙沟”(地名)的林地探矿。被告人陈学华未经国土、林业行政部门审批,擅自组织人员在该林地内开挖公路、建房、采矿等作业,造成253.7亩林地被毁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广西南宁紫华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国土、林业行政部门审批,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被告人陈学华作为广西南宁紫华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