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离异继父求赡养 继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
1月13日,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赡养案件,原告是被告的继父,原告与被告之母已离婚18年,现原告起诉继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经法院调解现已结案。
原告辛某与何某1982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时辛某有一女儿(现已死亡),何某有一儿子辛某甲当时8岁,婚后何某与辛某又生一女儿辛某乙。1996年原告辛某与何某离婚,离婚时辛某甲已成年,辛某乙已8岁,由何某抚养,二人均跟随母亲生活。后辛某又结婚、离婚,但未再有子女,何某也已再婚生活至今。2014年初原告辛某生病住院,期间辛某甲到医院看望,并送去现金2000元。辛某出院后,将辛某甲和辛某乙告上法庭,要求子女二人履行赡养义务。被告辛某甲和辛某乙收到法院诉状后极为不理解,辛某甲称自己又不是辛某亲生的,况且辛某已与母亲离婚多年,凭什么要求自己履行赡养义务。辛某乙也称辛某与自己母亲离婚时自己才8岁,18年间是母亲含辛茹苦把自己带大,现在自己又有了继父,与辛某已没有任何关系。在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矛盾非常尖锐,互不相让。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调查原告辛某现在确无亲人在身边,辛某甲虽不是辛某亲生但其跟随母亲到辛家时才9岁,在辛家生活了十几年,已形成了继父子关系,其继父辛某也尽了抚养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继父年迈时,作为继子女的应该尽赡养义务;作为辛某乙,母亲何某虽与其父辛某离婚但自己终究是辛某和何某的亲生女儿,存在血缘关系,也应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鉴于两被告针对赡养义务已认可,为使原告辛某能较好地安度晚年生活, 承办法官又积极与当地敬老院沟通协调,将辛某安排在了一家敬老院,经调解两被告也同意支付原告辛某的生活费并留给其一部分零花钱和涉及医疗等费用,该案顺利结案。
作者: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