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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通事故未构成伤残、构成伤残、死亡的赔偿范围
发布日期:2015-03-13    作者:张静律师
1、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受害方主张交通事故损失赔偿,应该遵循依法、合理、有据的原则。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按受害人因事故所受损害程度不同所致费用可分为:
1、受害人未构成伤残等级: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3、受害人死亡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而
                 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
                 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抚慰金。
 
2、未投保交强险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购买义务人与侵权人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才可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3、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付顺序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以外的不足部分,机动车一方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商业险合同分散由此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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