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关于假释考验期
发布日期:2015-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关于假释考验期:
如果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减为尤其徒刑,后来决定假释,它的考验期如何算呢。无期徒刑考验期为10年指的是什么情况。
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15后被减刑3年,如果假释应从什么时候开始,考验期是多少。
老师回复:
1.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又假释的,假释考验期应当按照有期徒刑假释的法律规定,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考验期为10年指的是没有减刑的情形。
2.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假释要求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因为不知道已经执行了几年,所以不能确定考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