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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关于假释考验期
发布日期:2015-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关于假释考验期:

  如果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减为尤其徒刑,后来决定假释,它的考验期如何算呢。无期徒刑考验期为10年指的是什么情况。

  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15后被减刑3年,如果假释应从什么时候开始,考验期是多少。

  老师回复:

  1.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又假释的,假释考验期应当按照有期徒刑假释的法律规定,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考验期为10年指的是没有减刑的情形。

  2.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假释要求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因为不知道已经执行了几年,所以不能确定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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