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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法之假释制度
发布日期:2013-0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知识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对假释制度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请大家注意。

原有刑法第81条是:“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第二款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原有刑法第85条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修订要点:将“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原有刑法第86条第三款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修订要点:将“国务院公安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

假释是追求积极的刑罚效果而采取的处遇手段,但不同于暂予监外执行、减刑、缓刑。

一、假释的适用条件

(一)前提条件:假释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二)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才可以假释(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内容)。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三)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犯罪分子。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

(四)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这里的暴力性犯罪,限于有组织性的暴力性犯罪,例如武装叛乱、暴乱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对于故意杀人等列举的罪名没有暴力性要求(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内容)。

2.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因为假释对象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刑期低于10年,这些犯罪人仍属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人。

3.如果犯数个上述暴力性犯罪,但每个罪都没有达到10年以上刑期,但并罚后达到10年以上,不属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仍可适用假释。

4.如果犯罪人因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5年有期徒刑的,仍然不能假释(当然解释的结论)。

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五)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遵守一定条件,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的撤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如果前罪为无期徒刑,则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的无期徒刑实行并罚。

注意:只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经过了假释考验期限后才发现新罪,也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

注意: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得撤销假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犯罪另行侦查、起诉、审判,不得与前罪的刑罚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法律||教育网

注意:

(1)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经典考题】(2009年试卷二第12题)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

B.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

C.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月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丙服刑六年时,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丁可以假释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假释的认定。

1.累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故意犯罪。甲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前罪尚未执行完毕,不可能成立累犯。A选项说法正确。

2.不得假释的犯罪分子仅限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因为上述犯罪被判处死缓但死缓考验期结束之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该规定与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没有关系。所以,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符合累犯条件的,当然可以假释。B选项说法错误。

注意:刑法中强调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性质的是特殊累犯的成立,即只要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后罪是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实施即可成立累犯。所以不要把累犯的成立条件与不得假释的条件混淆。

3.丙在服刑六年后可以假释:九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过半;丙有悔罪表现;丙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不属于累犯,也不是暴力性犯罪。C选项说法正确。

4.对丁可以假释:不是累犯;也没有因为抢劫犯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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