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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嫖宿幼女”被判强奸罪
发布日期:2015-03-06    作者:王景林律师

全国首例“嫖宿幼女”被判强奸罪
一、案情介绍
2013年7月,初中生小云(化名)被其同学叫到城区一起上班,原来有人组织她们卖淫,承诺赚钱后会给她们买新衣服新鞋子。小云告诉他们她才13岁,但他们还是安排她“上班”了。杨某庆、杨某忠二人通过介绍,明知小云只有13岁,依然分别与小云发生了性关系,并各人为此支付了800元。后来,几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法院审理
一年后,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杨某庆、杨某忠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并从重处罚。综合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最终两人分获有期徒刑5年。
三、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之争
很多专家学者都在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直接按强奸罪处罚,理由是嫖宿幼女罪是将幼女作为“卖淫女”处理,但实际上,幼女未成年,且没有性意识性意愿,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所作承诺无效。
嫖宿幼女罪法定刑为5年至15年,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犯罪主体为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强奸罪将奸淫幼女作为法定从重情节,最高刑是死刑,且14周岁以上的人可以构成该罪。两罪孰轻孰重,也要分具体情况的。嫖宿幼女罪至少5年以上,但强奸罪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也可能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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