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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的行为应以强奸罪处十年以上刑罚
发布日期:2013-12-09    作者:连会有律师
嫖宿幼女的行为应以强奸罪处十年以上刑罚
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强奸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但是,国家只废除嫖宿幼女罪是不是就意味着对嫖宿幼女的行为以强奸罪处罚就是从重处罚了,一定能判得比嫖宿幼女罪重呢?
   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单单废除嫖宿幼女罪而不同时修改强奸罪的规定,犯罪分子一定会判得比以前还轻。
  为什么呢?
  大家看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请问:这个从轻处罚,是多少?三年一个月是可以理解从重;四年也是从重,这不是还不如以前嫖宿幼女罪的起点还低吗?
  所以,我呼吁:强烈要求立法机关修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直接规定:“强奸幼女,处十年以上有限徒刑。”(欢迎传播,不要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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