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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对企业股份改制和新三板上市(挂牌)的政策
发布日期:2015-03-06    作者:刘天沛律师
长沙高新区资助企业股份改制和上市(挂牌)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长沙高新区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壮大,促进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南省、长沙市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有关意见精神,结合长沙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长沙高新区企业股份改制、境内外上市、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和湖南股权交易所或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认可的其他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简称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给予专项资助。
第三条  企业股份改制和上市(挂牌)的资助资金从长沙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企业在股份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的资助。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的企业工商和税务登记均须在长沙高新区内,且经长沙高新区管委会金融证券主管部门认定为股份改制和上市(挂牌)重点培育企业。
第五条  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企业完成股份改制并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主办券商签订协议并支付了首期费用的,资助40万元;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发行上市的,资助60万元。
企业在境外上市的比照此标准执行。
第六条  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企业完成股份改制并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主办券商签订协议并支付了首期费用的,资助40万元;企业通过主办券商内部审核的,资助60万元。
第七条  拟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企业完成股份改制的,资助20万元;企业成功挂牌的,资助20万元。
第八条  企业从区域股权市场转向新三板、境内主板(包括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上市(挂牌)的,资助两者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
第九条  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审计、评估调账需要,企业历年积累的未分配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转增股本涉及所得税征收的,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其中长沙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经长沙高新区管委会金融证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长沙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给予全额资助。
第十条  企业完成股份改制,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主办券商签订保荐协议并支付首期费用后,根据上市或挂牌需要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向长沙高新区税务部门申请同意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企业申报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企业均可向长沙高新区管委会金融证券主管部门申报,企业申报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后一年内提出,超过时限的视为企业自愿放弃。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股份改制、上市(挂牌)资助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与法定中介机构签订的股份改制顾问协议、上市辅导协议等复印件; 
(三)证券监管机构核准企业上市的批复文件和区域股权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同意企业挂牌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主办券商出具的企业内核完成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上市(挂牌)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及明细;
(七)其他应补充的材料;
(八)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核对原件。 
第四章  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长沙高新区管委会金融证券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按程序进行审核和报批:
(一)金融证券主管部门会同长沙高新区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复核;
(二)金融证券主管部门按程序报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金融和财政的副主任审签,由管委会主任批准;
(三)长沙高新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与长沙高新区《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同步实施,原《长沙高新区企业股份改制和融资上市资助实施办法(暂行)》(长高新管发〔20108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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