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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发布日期:2015-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一般性指导原则。有四个方面: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可设定事项原则。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主要有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的六个方面。这六个方面总起来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的公共相关性特定活动。所谓公共相关性特定活动,主要是指那些可能对公共安全、宏观经济、生态环境和经济秩序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危害的自由活动,或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占用公共资源、进入特定行业市场的活动。

设定许可的优先原则。如果通过实行以下原则能够解决行使自由权的公共相关性问题,就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因此,以下原则具有设定优先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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