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设许可的种类
比较项
普通许可
特许
认可
核准
登记
范围
关系到重大公共利益与个人生命健康与财产全活动的事项。如治安许可(出入境、驾驶机动车)、食品药品生产许可等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
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功能
控制风险
分配资源
证明信息
控制风险
证明信息
程序
一般的实质审和形式审
招投标等竞争方式
招考方式
专业人员的检测、检验、检疫
一般的形式审查
数量
没有限制
有限制
没有限制
没有限制
没有限制
行政裁量
小
大
小
小
小
(二)可以不设许可的范围
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1、设定权的定义
所谓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狭义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合法国家机关行使的创设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的国家权力,这种权力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立法权。广义上设定权还包括规定权。它不是对一种行政许可的自行创设,而是运用国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对已经创设的行政许可在内容上进行细化与具体化,因此不是一种立法权,而是一种执行权。
2、创设权与规定权的内容
设定权:国家机关可以自由创立行政许可的种类或行政许可的事项
规定权:只能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内加以具体化,但不能增设新的许可,也不能违反上位法增设新的条件。
法律 无 法规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具体化法律的规定。 规章 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无设定权
省级人民政府:可设定临时许可,但有四个“不得”的限制
部门规章可以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具体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
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与法规范围内具体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设定的程序制度
(1)内容规范性制度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第 18条)
(2)评价制度
①设定机关的定期评价
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有义务对自己设定的许可进行定期的评价,主要考察这些许可与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是否匹配,是否有必要。对于考试来说,要注意设定机关的评价是“应当”
进行,而实施机关的评价是“可以”进行。
② 实施机关的定期评价
③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建议与意见
(3)附条件停止实施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由于是对社会与经济的管制,而社会经济条件随地域不同而完全不一样,因此允许各地因地制宜的停止实施一些许可,是对设立全国统一许可的一种灵活与变通的处理,但该制度关键要掌握停止实施的条件:
①有权提出停止实施许可的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政府无权提出;
② 停止实施的许可仅仅限于行政法规规定的经济事务的许可。如果是法律规定的经济事务的许可,或其他涉及到国家安全、生态保护等必须要统筹的事项,则都不能停止实施。
③ 停止实施必须是符合条件的。也就是必须要该事项能够通过许可法第13条的途径加以解决。
④ 必须有国务院批准的程序
出题角度
【一级考点】1、考察各个许可种类的定义与特点,考生要能够识别出某一种现象属于何种许可,一般通过选择题考察;2、考察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设定权,尤其是注意国务院的决定设立许可;地方性法规与规章设定许可的限制性规定;3、考察行政许可设立保障制度的具体要件,比如附条件停止实施许可要满足哪些条件。
【二级考点】强调知识的综合记忆与理解,比如把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层级划分结合《立法法》和《反垄断法》来考察;对行政许可具体种类的考察结合后面对于行政许可一般程序与特殊程序的规定来考察(不同的许可种类对应了不一样的许可程序,有的是一般程序,有的是招考程序,有的是招投标程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