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合同陷阱及防范技巧
在商务往来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职责、交付标准、验收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等,都需要通过签署书面合同(协议书、商务函件)的形式来体现。
一份完美的合同不仅是对守约方的保护,也是对违约方的惩罚,既有利于促进商业交易,又有利于社会安定。作为创业者或公司老板,多长一个心眼,多点法律意识,防范风险于无形,而不要等到吃亏了、被骗了才想起找律师去解决。
陷阱一:签约主体没有签约资格酿苦果
2012年5月,广州某家具厂为广州某公司定制一套办公家具,约定价格18万元,该家具厂如期发送家具,双方约定,签约当天某公司向某家具厂支付定金3.6万元,剩余货款货到三天内支付。可是过了一个多月货款还是没有到账,某家具厂向该公司交涉,该公司答复该公司只是上海驻广州的一家办事处,不具备签约资格。某家具厂继而向上海某公司交涉,上海某公司答复广州办事处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权利代表上海公司签订合同,上海公司也没有授权该广州办事处签订该协议。
【防范技巧】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审查对方有无签订合同的资格及授权文书(如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商标证书、授权文书、省份证件,等等,并及时向发证机关进行网上及电话核实),如果对方是运营中心、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或接待处,是没有资格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除非公司有明确的书面授权,否则该合同因主体不适格可能导致合同被确认无效。
陷阱二: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2013年6月,北京某团购网站与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团购网站为某科技公司进行网络推广,推广期限为一年,推广费用为30万,某科技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交付15万元,在合同履行3个月再支付剩余推广费用15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来某科技公司交付15万元后,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推广费用。
因协商不成,北京某团购网站将南京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方应该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其要求法院支持其提出的违约金、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及赔偿金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防范技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应当对违约责任有一个明确具体的约定,如果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旦一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将导致维权不能。
所以,违约方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金、律师费、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金额及方式、标准等等,都应在合同中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以免吃哑巴亏。
陷阱三: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对自己不利
2013年3月,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与昆明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委托培训合同,该电子商务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没有付款,北京某公司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结果被法院以本院没有管辖权为由驳回起诉。
原来,合同双方在争议解决条款里约定如果双方发生纠纷,一方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的被告是昆明某电子商务公司,原告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要想起诉只能向昆明某电子商务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
【防范技巧】
由于被告昆明某电子商务公司的住所地在昆明,根据合同的约定,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如果要起诉必须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以,一旦双方进行诉讼,其他法院就没有管辖权。对于原告来说,往返昆明打官司要投入巨大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而且人生地不熟,加上地方保护主义,胜诉的难度徒增。
陷阱四:没有明确的验收标准任由违约方违约
2014年3月,北京某管理咨询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开发公司签订平台定制开发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开发的合同周期和服务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某管理咨询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向某科技开发公司现金支付40%的首期开发费4万元,剩余40%的开发费在测试完成之日起3天内支付,尾款2万元在项目上线试运行1个月内支付。
双方约定开发周期为3个月,由某科技开发公司将项目交付某管理咨询公司。3个月后,某科技开发公司将项目交付某管理公司,但由于该项目存在诸多技术漏洞,无法正常使用。某管理咨询公司多次向某科技开发公司反映,要求指派技术人员上门测试、培训,但是被拒绝。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某管理咨询公司将某科技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支付的首期开发费用,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6万元;没想到某科技开发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某管理咨询公司支付剩余开发费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防范技巧】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双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标准及后续服务费用承担方式,导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院因某管理咨询公司在合同中对项目的验收标准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其提起的诉讼请求被法院裁定驳回。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甚至双方往往对合同的核心条款如验收标准、违约责任、服务周期、争议解决办法等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导致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即使一方向法院起诉,也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只能打烂牙咽肚子里。
以上只是众多企业合同纠纷案例中的冰山一角,创业者或公司老板在签订各种商务合同中,一定要擦亮眼睛、“斤斤计较”,而不能凭哥们义气,不把合同条款当回事,等惹上麻烦再去救火,为时已晚。
(本律师已研习,确实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