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考点精讲:共益债务
发布日期:2015-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精讲: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共益债权)
财团债务,破产受理后,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A.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债务人财产不足赔偿的,权利人可向管理人或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债权人以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可主张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是怎么为债权人创造利益的呢?
《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例如,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会给债务人带来利润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