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扩大解释、缩小解释
发布日期:2015-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扩大解释、缩小解释。
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
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1)扩大解释:如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包括裸聊)解释为传播淫秽物品。
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2)缩小解释:如将刑法第111条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词典的含义是“关于某种情况的消息或报告”)。
(3)当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据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某一事项解释为包括在法律条文规定的范围内。例如,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合格香烟成立非法经营罪,那么经营伪劣香烟当然也构成非法经营罪,就属当然解释。
请问老师,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和当然解释,都是论理解释,请问此理解是否正确?
是的,您的理解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