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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分析刑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4-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不正确的是:
  A以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B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一定是正确的,应当被采纳,学理解释的结论不一定正确,不一定被采纳
  2、下列情形不构成教唆未遂的是
  A张某教唆丙实施抢夺行为,丙在实施抢夺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
  B赵某教唆的丁实施诈骗行为,丁在诈骗是被识破
  3、下列构成立功的是:
  A乙因购买境外赵某毒品被抓后,按司法机关的要求给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交易时被抓
  B丙被抓后,揭发王某反侵占罪一直为被告发的事实
  4、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是
  A甲驾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将横穿高速公路的王某撞成重伤,因害怕王某敲诈而驾车逃离现场,王某因无救助失血过多死亡
  B乙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将正在过斑马线的王某撞成重伤(交警事后认定乙负全部责任),乙因害怕王某敲诈而驾车逃离现场,王某因无救助失血过多死亡
  C丙酒后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将正在过斑马线的王某撞成重伤(交警事后认定丙负全部责任),乙因害怕王某敲诈而驾车逃离现场,王某因无救助失血过多死亡
  D丁酒后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将正在过斑马线的王某撞成重伤(交警事后认定丙负全部责任,王某当场死亡),乙因害怕王某敲诈而驾车逃离现场,王某因无救助失血过多死亡
  
  1.选项A的表述是不正确的,在我国学理解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要注意区分。选项B的表述是错误的,学理解释并不是当然的不被采纳,在一些情况下学理解释也是可以被采纳的。
  2.教唆未遂的四种情形:被教唆人拒绝接受教唆;被教唆人虽然接受,但最终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被教唆人实施了与所教唆之罪完全不同的犯罪;被教唆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教唆所致。由此可知,本题中选项A、B都是不构成教唆未遂的。您可以再理解一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由此可知,本题中选项A、B都是构成立功的。
  4.“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强调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因为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造成的。而题目中所描述的四个选项都并不属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此是无法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的。您可以再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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