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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处分
发布日期:2015-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处分,我国反垄断法第54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其执法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同样不能够免于法律的处罚。这不仅有助于规范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而且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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