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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第二次起诉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5-02-24    作者:戴少华律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受原告陈XX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夏XX离婚纠纷一案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现就本案争议焦点,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为感。
一、本案中被告存在严重过错,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恳
请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
1、被告有婚外情。原被告结婚后,被告经常早出晚归,原告一直以为被告工作忙,后来原告才发现被告竟然在外租房与他人搞婚外情。被原告发现后,被告写下“保证书”,承诺与外面的女人一刀两断以后绝不再沾花惹草。但是被告并未遵守其承诺依旧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在外同居。被告之行为深深伤害了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
2、被告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被告除在外沾花惹草外还有赌博恶习,经常与一些朋友在外赌博,长期不归家,原告曾多次劝告,被告不仅不改正还冲原告发脾气,被告在“保证书”也写道‘如果我在外欠钱,由我自己一个人承担’,可见被告的赌瘾极大,即使是在原告强烈要求其改正所有恶习的情况下也不放弃,原告已经对被告失望透顶。
3、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14年4月初,原告向芜湖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在2014年X月X日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后。现判决生效已经过6个月,双方没有任何和好的行动,各自过各自的生活,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姻法》第32第3款之规定,恳请法院尊重原告的决心,准予原被告离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请求判令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原告每月有4次探望权。
1、儿子由被告抚养。本案中,婚生子夏XX于200X年X月X日出生,现5岁,在幼儿园上中班,因原告一直在外地打工,孩子一直是由被告的父母亲照顾接送上下学。也许因为感情是相处得来的,因原告与孩子相处时间短,孩子与原告一点都不亲近,而是非常粘爷爷奶奶。而且原告没文化,学历低,在外也没好工作,收入低,甚至连固定的居所都没有,难以抚养孩子。原告从孩子身心健康、感情、成长、教育等多方面考虑,认为孩子由被告抚养更为适宜,恳请法院采纳。
2、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根据《婚姻法》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因原告现无固定工作收入低,原告只能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待原告收入增加,原告愿意增加每月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恳请法院支持。
3、原告每月探望4次。依据《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原告要求每月对女儿有4次探望权,恳请法院支持!
三、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奇瑞轿车皖BJ998B。
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XX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皖XXXXXX,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照《婚姻法》第39条规定,依法分割。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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