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近几年,关于因为汽车存在缺陷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情越来越多,由于汽车存在缺陷而被厂商召回的情况也比较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缺陷的活动。
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谢青柯谈到,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召回。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
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2、如果机动车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交通事故,该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那么可以要求机动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交通事故律师指出,一旦因为机动车的缺陷造成交通事故,我们建议把机动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一并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