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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之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转移
发布日期:2015-0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转移,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

1.被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被消灭。

2.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如职权归入新组建的行政机关,分别由两个机关行使或者被收归人民政府。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3.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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