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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之行政诉讼法: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发布日期:2015-0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从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来看,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如下权利:(1)原告的诉权,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2)被告应诉权,即对原告的起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3)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4)经人民法院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的权利。(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7)经人民法院许可,有权查阅、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书,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8)查阅、补正庭审笔录。(9)在宣判前,原告可以撤诉,被告可以改变其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10)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11)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12)原告有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13)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有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权利。(14)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是:(l)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滥用诉讼权利。(2)按照法定期限和程序参加诉讼。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在诉讼过程中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4)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5)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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