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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解析:减征所得税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5-0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减征所得税的范围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二、工资薪金个税变化

起征点:3500

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①≤1500 税率3%

②1500-4500 税率10%

③4500-9000 税率20%

④9000-35000 税率25%

⑤35000-550000 税率30%

⑥55000-80000 税率35%

⑦超过80000 税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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