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未投交强险出借他人发生事故车主需担责
案情:
张某将其未投保交强险的二轮摩托车出借给蓝某使用,2010年7月23日,蓝某驾驶该车由福建省古田县往屏南方向行驶,行至屏南县境内时将路边的行人倪某撞倒致伤。2010年8月17日,屏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蓝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倪某不负事故责任。倪某受伤后被送往屏南县医院治疗,至2010年8月3日出院,倪某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997.15元、误工费521.99元、护理费820.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元,合计4504.41元。因倪某与张某、蓝某协商赔偿事宜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蓝某共同赔偿上述损失。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的义务;不足的部分,再由其他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但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交强险项下的先行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没有明确规定。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张某未投保交强险,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相当于交强险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因倪某的上述损失均属交险强项下的赔偿范围,故法院判决由张某向倪某赔偿各项损失4504.41元。
解析:
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交强险是每一机动车必投的法定险种,机动车车主没有投与不投的自主权,适格的保险人也没有是否承保的自主权。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若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系机动车车主违反法定的强制义务,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因此,张某作为肇事车的车主未参加交强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