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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商标案——有关反向混淆
发布日期:2015-02-03    作者:赵虎律师
    赵虎律师
   奥普公司生产的奥普灯具知名度很高,享有很好的市场声誉。奥普公司在生产经营的集成吊顶上面也使用了“奥普”“AOPU”商标,却被人起诉到了法院。原来,新天然公司在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注册了“aopu”商标。新天然公司认为集成吊顶尤其其中的金属扣板属于金属建筑材料,奥普公司在集成吊顶尤其是金属扣板上使用“奥普”“AOPU”商标侵犯了其商标权,一纸诉状把奥普公司起诉到了法院。2014年7月,本案二审审理完毕,最终法院判决奥普公司构成侵犯商标权,需要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本案至少涉及两个问题:1、反向混淆的侵权问题;2、新产品的出现对商品类似判断的影响问题。
   首先,说一下反向混淆的侵权问题。
   在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被侵权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往往是为了搭便车,攀附被侵权商标的名气,这种行为会让相关公众对涉案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失。但是,有一种情况恰好相反:知名度较高的商品冒用知名度较低的商品的商标,相关公众不会对涉案商品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但是会使的真正的商标权人很难在相关公众再建立起与涉案商标之间的联系。之前曾经发生过蓝色风暴商标案,即百事可乐公司把他人注册的“蓝色风暴”商标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虽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但是仍然被法院判决侵犯他人商标权,因为百事可乐的这种行为切断了商标注册人与注册商标之间的联系。本案与蓝色风暴商标案有一些相似。
   奥普公司生产的“奥普”(或者“AOPU”)灯具的知名度很高,而灯具和集成吊顶、金属扣板同属房屋装修时房顶所用,这些商品的消费者是存在交叉,大多数情况下相同。因为商标有传导功能,“奥普”(或者“AOPU”)灯具的知名度会对该部分消费者产生影响。这些消费者不会把被告奥普公司生产的“奥普”(或者“AOPU”)集成吊顶或者金属扣板(涉案商品)误认为是原告新能源公司的商品,但是可能会把新能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商品误认为是奥普公司的商品,或者认为新能源公司及其公司公司的商品为“山寨货”。这种混淆误认虽然没有发生在本案具体的涉案商品上,但是会发生在以后长期的经营中,对原告来说是巨大的伤害。
   所以,法院认为被告奥普公司的这种行为割断了原告与涉案商标之间的联系,压制了原告的经营空间,构成了侵权。
   其次,有关新产品的出现对商品分类的影响的问题。
   申请商标的时候,需要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在哪些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商标。可是,社会总在发展,总是有新的商品出现也有新的商品消失。为了适应社会的这种发展,《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也在不断修订。不过,商标一旦注册成功之后,商品和服务的内容不会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修订而修订。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本来注册在不类似商品上的商标,会因为新的商品或者服务出现而发生类似,比如方便面和粉丝本来不属于类似商品,方便粉丝的出现让这种区分变得模糊起来。
   本案中,灯具和金属建筑材料本来也不属于近似商品,否则后面申请的“aopu”商标不会注册成功。但是随着集成吊顶这种产品的出现,让灯具和建筑材料的界线开始模糊。因为集成吊顶包括金属扣板,也可能包括灯具,实际生活中在集成吊顶上安装灯具的比较多。这种新产品的出现,也是本案发生的一个原因。
   这种情况下,要求企业必须规范的使用自己的商标,并且在必要的时候增加必要的区分标志,防止产生混淆和误认。
   综上,本案对于理解以上两个问题非常有意义,望其他企业引以为鉴,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以小附大,也不以大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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