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降职降薪后辞退 员工诉公司获补偿
案情
张女士2010年9月入职我爱我家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及《岗位聘任书》,同时约定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薪随岗动。双方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三年。张女士的工作岗位是置业顾问,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佣金提成。张女士的月基本工资为1400元,但约定公司可以根据张女士的工作业绩调整其工作岗位以及薪资,不视为对劳动合同的变更。
张女士曾任我爱我家公司东城区内的一家四星级房屋中介店的经理,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9811元。不过2014年1月1日,张女士从四星买卖店经理降为二星级置业经理,收入也随之下降。1月份工资为2031元,二月份1239元,三月份1624元,四月份1029元。2014年5月下旬,我爱我家公司停止了张女士作为置业经理的办公权限。2014年6月1日,我爱我家公司解除了与张女士的劳动关系。
张女士随后以我爱我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东城仲裁机关审理后,裁决我爱我家公司支付张女士工资差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对此,我爱我家公司不服,起诉至东城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张女士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东城法院在受理了我爱我家公司诉张女士劳动争议一案后,依法由该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杨文起法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对于张女士的月工资标准,我爱我家公司开始称张女士的月工资表为1460元,后又改成为2500元,对此张女士不予认可。为此法庭要求我爱我家公司提交张女士的工资明细单及相关证据,但公司未能提供。
庭审中,我爱我家公司代理人、张女士及代理律师参加了诉讼。杨文起法官在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并在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我爱我家公司支付张女士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13日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说法
法官杨文起指出,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我爱我家公司支付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不是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基于以下事实及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工资单、考勤记录至少保留两年以上。而本案中,我爱我家公司未提供张女士一年前的工资单记录,为此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我爱我家公司按照张女士主张的月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