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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放弃缴纳保险 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就不应认定工伤?
发布日期:2015-01-30    作者:成启峰律师
 苏婷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可是,苏婷所在的公司对这一结果却不认可,因为当初她在参与工作时,曾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承诺书,表示接受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及工伤保险,因此尽管她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上下班期间,由此产生的后果也不应该由公司来承担。近日,人社局因此被告上法庭,溧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3年2月,苏婷到一家公司打工,从事拉管工的工作。7月4日,她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她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014年1月,人社局经过调查后,对其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2014年5月,苏婷所在公司因对于这一结果不认可,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工伤决定书。原来,当初2013年3月,苏婷曾签名按手印跟公司签订了一份承诺书,表示自己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保及工伤保险。据公司声称,当时苏婷因土地被征收,即使公司替她缴纳也根本没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因此苏婷因工伤所引发的后果,不应该由公司来承担。
  对于这一说法,人社局表示,当初苏婷因骑电动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也合法有效,因此对其认定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
  该案经溧水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人社局在受理苏婷工伤认定申请后,已经按照规定向其公司邮寄了举证通知书,但该公司并未在有效时限内拿出任何证据证明苏婷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构成工伤,因此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并无不当。最终,溧水法院驳回了苏婷所在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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