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变化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变化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可见,在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中,只要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不论员工负什么样的事故责任,甚至是全责,也都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工伤仅仅限于机动车事故,从而将非机动车事故伤害派出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在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中,将机动车事故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这是因为现在城市面积不断扩张,员工上班的路途不断延伸,上班交通工具逐渐多样化,这种扩大认定,无疑加大了对员工的保障。但是,同时将事故责任限制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本人认为,这不太合理,因为工伤事故本身就属于无过错责任,既然将上下班途中事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就应该同样适用无过错原则,不论是工作岗位上的工伤,还是上线途中的事故,只要不是员工故意为之,都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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