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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电致人死亡赔偿责任特殊侵权责任赔偿案件代理
发布日期:2015-01-29    作者:江晓辉律师
案情简介:2014328日,被害人江某某在家安装灶台,安装长条形铝合金过程中,将6米长的铝合金竖起不慎触碰到上方的、房屋附近的茶园线鱼江支线#54杆至#55杆之间一万伏高压电电击死亡。被害人江某某有2位幼儿需要抚养,年迈的父母2人需要赡养。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根据法律规定共计328804元(江西农村赔偿标准)。
被告国网江西鄱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被告被电击为其自身过错,与电力公司无关,拒不赔偿。
本律师依法接受胡双凤等5人的委托出庭代理本案一审、二审,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提出代理意见。
一、本案为高压电致人死亡案件,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存在重大过错。
110KV高压电距地面最低不能低于6.5米,而本案10KV高压电距地面仅仅只有5.8米。
根据强制性条文《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  12.0.7 规定,在人口密集地区的10KV高压电离地面最小的距离应不小于6.5米,而本案高压电经法院实地调查距离仅仅为5.8米,大大低于强制最低高度。
被告强调1995年设立电线时符合标准,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国家新农村建设和人口的发展,20年后的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被告作为对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经营者,法律要求其必须根据变化后的环境,消除对人员和财产的威胁。
2、高压电周围未见到任何警示标志。
高压电通过有78户农村居民的村镇,在高压电周围却没有看到任何的警示标志,我国法律要求高压电周围必须设立警示标志,也是让人民群众知晓危险,避开危险,保护自己。
三、被害人江某某无过失,被害人无从知晓上方线路为高压电。
原审法院判决仅仅支持了上诉人小部分诉讼请求,认为被害人江某某存在重大过失,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江某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失,因为,其无法知道线路是对环境有如此大危险的10KV的高压,无法知晓就无法判断,不存在过失。
1、被害人为农民,不具有电力专业知识。
被害人为农民,死亡赔偿金也是非常低的农村标准,其不具有电力专业知识。被告诉讼中提出,看到导线有三根,就可以判断为高压电,这属于常识,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实际的。事实上,我们到现场调查的时候,村民都表示,不知道上面的电线有这么高的电压,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仅仅认为只是一般的导线。
2、高压电周围,未见任何的警示标志,未见电压、高压电的任何提示,被害人无从知晓上方线路为高压电。
正是因为被告未设置标志和警示标志,也未进行过任何宣传和提示,包括被害人在内的村民都不知晓上方的电线为高压电。
3、高压电年久为维护,外表与一般线路没有差别。
电线一直矗立在那,多年没有见人维护,锈迹斑斑。如果对环境和人员有这么大的危害的,从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应当警告、告知,和进行经常性的维护。
4、被害人房产为合法财产,经政府合法颁发房产证和土地证。
被害人的房产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颁发了房产证和土地证,被告却说房产是非法财产,是无理说法。如被告坚持房产非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国家颁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四、只有让被告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才能让其重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除危险因素,避免将来造成更大的危害。
被告处理此事态度是傲慢的,完全漠视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个家庭的顶梁柱被高压电夺取了生命,一个幸福的家庭已经崩塌。留下了一个2岁和一个不满周岁的幼儿,孩子的母亲还十分年轻,两个小孩现在就由爷爷、奶奶抚养,将来等母亲改嫁后,孩子的抚养和教育就更成问题。而被告至今也没有在高压电周围设立警示标志,线路也未改造升高。如果法院判决其承担过低责任,对其不会有教育和触动作用。实际上我们查阅其他地方法院类似案件的处理,即使在电力部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在70%以上主要责任判决电力部门承担责任,何况本案,被告存在重大过错。
综上,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害人江某某无过失,被告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江某某具有重大过错,判决仅仅支持了40%赔偿责任,经上诉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判决被告电力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基本公平的赔偿的被害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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